期刊导读

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劳动保障监察的柔

文章目录

一、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: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柔性化发展

(一)“善治”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提出了“多元共治”的法治要求

(二)新业态就业模式呼唤“刚柔并济”的社会化监察模式

二、现实基础:以责令改正为主的柔性监察现状及其社会治理作用

(一)责令改正在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治理情况

(二)以责令改正为主的柔性监察所发挥的社会治理作用

    1.有利于明确基层执法权限、强化人员队伍建设

    2.有助于劳动监察主体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

    3.有益于推进劳动监察柔性化改革的实施

三、理论回应: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

(一)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的法律内涵

(二)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的法律效果

    1.用人单位行为违法性的确认效果

    2.责令改正的补救效果

四、立法甄别: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的类型化分析

(一)责令改正单独适用的类型

(二)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处的类型

(三)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及行政处罚后置条件的类型

(四)各类型责令改正法律性质谱表

五、结 语

文章摘要:劳动保障监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、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,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领域发挥着良好的社会治理作用。本文试图跳出劳动监察的宏观研究视角,采取“以小见大”的研究路径,关注“责令改正”这一劳动保障监察最常用的手段,以期得出更加深入和更具操作性的执法方案。随着时代发展,传统刚性监察模式已无法满足“善治”政府和新就业形态的治理需求,本文认为应采取“多元共治”的治理理念和“刚柔并济”的监察模式,充分调动企业、工会、劳动者等多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。基于责令改正在案件处理“量”上的优势,本文通过分析近年来的办案数据,发现责令改正不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最主要的执法手段,而且还具有显著的柔性执法特征,借此可准确地分析出其在执法权限、人员队伍、利益协调、柔性改革等多重维度的社会治理作用。溯本清源,针对责令改正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,笔者认为应排除内部行政行为的解释,采用狭义概念、运用违法性确认和补救的法律效果来界定其柔性执法的法律性质。基于以上理论探讨,在分析大量劳动保障监察立法案件的基础上,有机整合出单独适用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、与行政处罚并处、行政处罚后置条件四大类型,利用谱表识别出其对应的法律性质,从而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水平,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。

文章关键词:

论文DOI:10.15970/j.cnki.1005-8575.2022.04.008

论文分类号:D922.5;D922.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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